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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致人身损害,可向生产商经销商以外第三方索赔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10省(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工作,该方案将实施至201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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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10省(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工作,该方案将实施至201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