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白劳可以“判”诈骗罪?
2011-03-15 02:48 杨白劳

 

现在有一些案子,本来是经济层面的犯罪,但是动不动就判成刑事诈骗了

文 / 钱列阳

我接到过这样一个案子,甲和乙是好朋友,都有自己的公司,乙有铁矿砂资源,想找甲来帮自己经营。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流动资金紧缺,甲征得乙同意后,进行抵押贷款,把公司一部分铁矿砂抵押给银行。但是抵押之后,银行以甲有到期未偿还的贷款为由,把这批铁矿砂直接卖掉作为甲的还款了——原来甲自己的公司还欠那家银行两千多万。于是乙把甲送上了法庭。

乙认为甲是通过这种手段把他的铁矿砂拿去还贷款了。因为甲明知自己在那家银行还有欠款,还要去抵押贷款,他起诉甲合同诈骗。甲说自己这么做是为了贷款,是征得乙同意的,但是乙已经不承认了。

这个案件涉及一个定性的问题,究竟是民事还是刑事。民事的话也就是责令还款,刑事的话就可能要进监狱了。甲没有证据,百口莫辩,最后被判合同诈骗,判了十几年的监禁。

什么样的行为是经济运行中的不当行为?什么样的行为是经济运行中的犯罪行为?前者通过民事法律解决,后者通过刑事法律解决。作为法律人,我们一直研究的课题恰恰是这两者之间的界限。

这种界限有时候会很模糊,我们也见到过很多这样的例子。比如前段时间发生的一个案子,李某为了自己公司在香港上市,找了一位当地的操盘手,操盘手要代持股份,付给李某几千万,并且增资控股李某的公司,后来李某觉得不对劲,拒绝上市,操盘手反咬一口,起诉李某抽逃资金、合同诈骗。

原来李某有两个公司,他把操盘手买股份的钱中的几千万付给了自己的另一家公司,李某说之前两家公司有债务关系,操盘手控他抽逃资金,其实是正常的资金往来。

一个说是抽逃资金,合同诈骗,一个说是正常的资金往来。按照前者,就是刑事案件,按照后者,就是民事案件,性质完全不同。

在工作中,我接触的都是刑事诈骗的案件,我觉得刑事诈骗必须有一个成立的依据,那就是被告捏造虚假事实。

比如说甲向乙借款用于A事项,借到款以后A事项发生变化,变成了B事项,甲没有及时通知乙,而把借来的款项直接投入了B事项。最后B事项经营失败,亏空破产,甲无法向乙偿还所借款项。而乙控告甲,说甲是以A事为由借款,其实却用于了B事。那么,这是一个民事违约还是一个刑事欺诈、刑事诈骗?

这就要看:第一,在借款的时候A事是否真实存在;第二,A事经营不下去,甲是否有责任和有主观的预见?也就是说,A事失败,甲有没有明显的错误。如果在借钱的时候甲自己觉得A事根本就不可能做成,就可以判诈骗。第三,当A经营不下去转为B的时候,甲应该及时告知乙,没有告知或者电话口头告知而乙否认,甲就可能处境不妙了。这都会成为界定案子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违约的重要界限。

法律的原则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纵一个坏人,这种不枉不纵的把握在这一类案件中就特别明显。当一个案子难以定夺的时候,法律的原则是什么呢?是宁可放纵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因为打击犯罪是手段,保障人权是目的,而不能错杀一千绝不放纵一个。

但是现实中这一原则往往不被重视,相反,现在有一些案子,本来是经济层面的犯罪,但是动不动就判成刑事诈骗了。律师界有个笑话,说《白毛女》如果今天上演,情节就不是黄世仁抢杨白劳的女儿,而是直接到公安局报案,警察就把杨白劳以诈骗罪抓去就完了,然后是喜儿到处去找律师给杨白劳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