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的“黑天鹅”考验
2018-08-15 08:14 教育

8月13 日,港股民办教育股应声《民促法送审稿》,市场一片焦虑。

上周五,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送审稿一出,随之在教育行业引发了轩然大波。

送审稿中,新增的第十二条规定:“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而当下,集团化办学正是民办学校的重要扩张方式,并且其中有相当一部分采用的就是通过收购学校,实现异地扩张。若新规最终一锤定音,是否将对民办学校的扩张带来极大的限制?

送审稿一出,8月13 日,港股民办教育股应声《民促法送审稿》,市场一片焦虑。

包括睿见教育、宇华教育、新高教教育、中教控股等8只民办教育股下跌超20%。其中睿见教育跌幅接近40%。另外,中国新华教育、希望教育、天立教育分别跌17.49%、16.67%、16%,博实乐盘前暴跌19.56%。

昨日,港股民办教育股集体暴跌后,民生教育、天立教育、新高教等教育集团通过紧急电话会议与投资机构召开解释沟通会,均表示不会对自身业务带来太大影响。宇华教育CEO李花发文回应:“正确面对监管,对未来充满信心。昏暗时刻,无需焦虑,做好自己。”

今日开盘,中教控股、新高教集团、宇华教育、天立教育、睿见教育都有小幅度上涨。

这次震荡背后,送审稿中对于民办学校的限制性条款将对民办学校扩张,带来怎样实质性的影响?送审稿还未最终定音的当下,透露的又是怎样的信号?

草案一旦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海外上市路将被堵死

《送审稿》第五条中指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祝伟律师对多知网解读:

对于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说的很明确,义务教育机构属于禁止外商投资产业,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而且仅限于中外合作办学、中方主导。

也这是目前很多境外上市的教育行业公司采用VIE结构的原因:限于中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和受到外商准入的限制,无法采用外资直接控股的方式搭建红筹上市股权架构,只能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搭建了海外上市架构,以此来规避国内对于教育行业的外资禁入。

而这次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规定了协议控制在教育行业公司的使用,禁止外资直接或实际控制等间接方式进入义务教育,禁止集团化办学的通过协议控制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新规还规定了对签订控制协议的监管,以及对控制协议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查审计。

也就是说,新规直接把外资通过VIE协议控制的方式来进入义务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模式将被明确禁止,未来新规生效后通过VIE这种方式进行海外上市的路将被堵死,这类教育行业公司未来再想在海外上市的道路无疑是更加困难重重,甚至希望渺茫。

这对于外商投资教育产业来说无非是重大利空,表明了国家过于教育产业化以及外商投资控股的更为严格的管控趋势和态度。这也是海外上市的内地教育股集体下跌的原因。

新规如果通过,已上市公司通过VIE进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被禁止

《送审稿》第十二条指出:“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祝伟律师对多知网解读:“对于已上市公司,原来可以通过VIE协议控制方式或集团化方式进入义务教育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新规如果通过,这些运作方式都将被禁止,将对这些教育类上市公司的正常业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此前,对于已经上市的民办学校,收购是其重要的扩张策略之一。如果草案实施,意味着,已经上市的民办学校,无法通过VIE协议控制的方式收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2017年9月1日实施的新民促法,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就是说,如果草案实施,已上市的公司,不得通过VIE协议控制方式收购小学、初中。幼儿园、高中、大学民办学校可以设立为营利性,上市公司若进行收购,前提是被收购方已经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已上市公司通过VIE机构转移利润会遇到障碍

对于已上市的民办学校,境内的学校实体通常是“非营利”性质,可以享受国家在投资补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同时,举办者也可以通过VIE将利润转移到境外。

《送审稿》对于当前这种模式是否会产生影响?

祝伟律师认为:“不论上市没上市,这种生意模式恐怕很难继续行之有效了。利润肯定会大受影响,以后更多要通过营利性学校运营实现。”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田光成认为,继续保持非营利性质并通过VIE架构转移利润现实营利,“在未来将会遇到很大障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做剥离,如果不能分离学校可以整体选择“非营利性”。

“每年非营利性学校都会有年检报告、财务报告,这些报告提交给审计部门。如果在成本支出上有失合理性,肯定需要纠正。” 田光成说。

田光成了解到,目前一些机构正在做应对策略。“由原来单一的关联交易变为多样化的关联交易。比如,原来一个机构签订比较大的协议,现在多元化签订不同方面的服务。原来提供的服务比较虚,现在逐步落实。”但整体趋势,关联交易的比例会下降。

政策更加严格,机遇与挑战并存

“民办学校可以募集资金办学,是允许社会资金进入民办学校盈利的比较强的信号。” 田光成说。

除了第十二条,《送审稿》其他新增条文也再次表明行业逐家趋向规范,机遇和挑战并存。

《送审稿》新政第七条:“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

田光成认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品牌输出受到严格限制,但对于独立学校从母校剥离也可能带来新的投资机会。

对于未来趋势,田光成认为,从大趋势方面来讲,营利性利润率会下降。因此现在很多机构会抢占优质的资源标的,扩大规模。未来优质的教育资源,竞争会更激烈,而且优质资源范围会比以前更广。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草案仍未正式实施,还处在意见征求阶段,而从时间期限来看,还会经历较长的送审周期,需要等待如教育部、财政部、国税总局等待其他部门的意见和同意,现阶段行业可以集中精力向政府反映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