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首阔步走进卧房和妓院:一本关于日本爱情和法律的新书!
2012-12-15 20:14

为爱所困的日本:性事•婚姻•浪漫•法律!

2006年2月19日,Kimiko(きみこ、贵実子)和她的已婚爱人Tetsuo(てつお、哲男)住进大坂的一家情人旅馆,服下镇静剂并划破手腕。当他们在午夜醒来发现自杀失败后,Tetsuo应Kimiko的要求勒死了她,接着他试图上吊并再次割腕。仍未成功,他打电话报警。在其审判中,相对美国法院通常会考虑质疑其动机,日本法院是以Kimiko是否身陷爱河做为审判依据。如果她是,法院则推断,她可能同意自己被杀,而Tetsuo会得到较轻的判决。

对外人而言,日本的许多方面似乎参悟不透。有时,法院有义务为关于爱情的问题寻求答案,而这一问题很可能是无法作答的。但在爱情可能确实相关的案件,比如离婚案中,法官常常对这种感请毫不理睬。经由日本法律理出其社会奥秘的头绪,正是密歇根法学院教授Mark West的专长。

在《为爱所困的日本》一书中,他游走于2700份法院判决之间,给这个视婚姻为经济协议大于感情契约的国家绘出一幅图画。在其司法系统的眼中,少许的外遇偷情应该不会胜过作为法定关系的婚姻。“日本法院毫无问题地昂首阔步走进卧室和妓院、涉足其间与手头案件判决并不必要的方面,”他写道,“他们在那里发现的事情似乎很少令他们愉快满意。”

据调查,相比其他大国,日本人的性事似乎比较少。2006年日本厚生省研究表明50岁以下的已婚夫妇中有多达1/3对伴侣的性交、甚至亲吻或牵手的频率低于每月一次。事实上,亲吻长期被认为是不卫生的。二战后美国占领日本期间,在这类西式做法可能促进民主、削弱男权家庭体系的信条下,亲吻才得到鼓励。

不过,日本人对其肉欲并不羞怯,而法律也对商业性行为采取纵容态度。花钱买春并不违法;1997年的一项研究显示,25岁以上的男性有一半人的曾花钱买春(而这也是他们当中的很多人的初次性经验)。虽然法律禁止从拉皮条到提供场所等一切行为,但对卖淫本身并无处罚。卖淫被定义为仅限性交:并不包括其他行为。“泡泡浴”(ソープランド、女性为男性提供服务的浴室)和“上门服务”(デリバリーヘルス、派遣女性到家中或旅店)是合法的买卖。

West展示了一个有时与“社会意识”脱节的司法系统 ,而其判决经常是基于这一“社会意识”的。在离婚诉讼中,妻子原谅丈夫外遇或忽略配偶暴力被法官视为一种美德。

法官也可以超出他们案情陈述的范围而对社会习俗进行评论。例如1991年,一个法官裁决,现代家电对失败的婚姻负有一定责任,因为它们“给予女性沉思的时间”。就在这起案件中,法官否决了妻子历经长达数年的身体虐待、分居、甚至一次企图自杀之后的离婚要求,仅是由于她的丈夫并没有外遇或赌博、及在法庭上看似孤独凄凉。法官裁定“他们应该一起寻找他们从前未能找到的‘青鸟’”。这样提及“青鸟”在日语中的突兀程度和在英语中的一样。

法官使用一个多部分测试来批准诉讼离婚,而这一测试并不包含爱情。但爱情却能在与之或许不大相关的案件中发挥作用。比如,假若法庭裁决有爱情存在的话,与未成年人的性关系有时是被宽恕的。法官开始着手判断被告是否“真诚”,其含意或是身陷爱河或是计划结婚。

在强奸案中,日本法庭考虑一些美欧法庭不会考虑的因素。酒醉是正当的辩白。1992年的一项裁决对两名男子的判刑执行缓期,竟是基于同情他们“当受害者对他们说‘不’时所必须面对”的状况。1994年的一起审判最终宣判无罪,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受害者的“贞操可疑”:她与男友在第二次约会后就发生了性关系。

2008年大坂地方法院的一项裁决,承认受害人并不同意,但认为她的反抗不够充分。法庭简单地让涉案的24岁男子“悔过”他与前一天才认识的14岁女子在一辆停泊于公共道路上的汽车内发生性关系的“不合适”的行为。日本刑法中的法定强奸罪不适用于13岁以上的人。

West的书的一个问题,是他倾向于通过明显极端的案例或是30年前的裁决来归纳概括当代生活。在已有的优势基础上,他或许确实从法律书籍中抬起头来、多做了一些实事求是的研究——正是这样的研究使他在2005年所着的《日常日本的法律:性事•相扑•自杀•法律》如此杰出。在那部书中,他以法律为镜头,用其检验日本社会。而在本书中,他从法律出发,试图阐述一个关于日本的更大的观点。这既不能令人同样满意,也无法具有同等乐趣。

《为爱所困的日本》关于司法制度方面揭示得更多,在社会方面则相对不足。但这仍是一个值得讲述的故事。至于已故的Kimiko和Tetsuo呢?“法庭判决Kimiko爱Tetsuo,”West报告说。Tetsuo只对协助自杀负责,仅判处六年半监禁。

Via i黑马 By 经济学人 译者:bluedpig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