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凰假黄金事件中,保险公司的角色是“背锅侠”吗?
2020-07-10 11:23 金凰珠宝

2金凰假黄金事件中,保险公司的角色是“背锅侠”吗?

来源丨财经无忌(ID:caijwj) 文丨李无忌

提起电影《惊天魔盗团》,大家一定不会陌生,全球最优秀的魔术团队“四骑士”,运用最尖端的技术、华丽的舞台作为掩护,将巴黎银行的现金瞬间转移至拉斯维加斯的表演舞台。现在,现实版《惊天魔盗团》来了,80余吨黄金变黄铜。

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凰珠宝,NASDAQ:KGJI)是国内最大黄金首饰制造商之一,近年来金凰珠宝以Au999.9足金作为抵押物,向民生信托、东莞信托、安信信托、长安信托等机构大量借款。 2019年下半年后,金凰珠宝相关的多期信托计划不断逾期,规模高达几十亿元。随后,信托机构“开箱验货”,随机抽检了金凰珠宝抵押的“黄金”,结果发现“金条”表面是黄金,内部成分竟是铜合金。 这个案件涉及资金160亿元,对应黄金超过83吨,金凰珠宝陷入了舆论漩涡,而身涉其中的保险公司也成为了关注焦点。

黄金”的真假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

为此,小编特意委托记者朋友就此事咨询了保险专家的看法。

在问到投保人如以假黄金投保,保险人是否可以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时,著名保险学者郝演苏先生表示,首先,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明确告知保险人,投保的标的物是足金黄金金条,这是投保人投保和保险人承保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如果投保人以假黄金冒充足金进行投保,属于故意不如实告知,明显违反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本案在承保前,投保人、受益人、保险公司三方曾对投保黄金进行检测,以验明黄金的真伪。但是,黄金检测并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对“体检不能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可以类推适用到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其法定义务不能免除,抽检黄金的行为也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李晓林也对本案保险合同的性质以及如何理解特别约定条款提出了他的看法:

首先,本案保险合同属于财产损失保险,不是保证保险。

第一,从承保标的看,本案保单的承保标的是有形财产即足金黄金,而保证保险承保标的是债务履行义务。

第二,从承保费率看,本案保单费率属于普通财产险费率范围,远低于保证保险基础费率。

第三,从承保的风险看,根据保单的约定,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是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坠落和盗窃抢劫导致的质量瑕疵和重量短少。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是债务人不能履约。

其次,特别约定清单的目的在于扩展保险标的范围,保险公司应根据主险和附加险列明的事故原因进行赔偿。

第一,本案中,出具特别约定清单的原因在于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黄金等特殊标的需通过特别约定方式进行承保。故双方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确定承保范围。

第二,特别约定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无法脱离保险条款而独立存在。双方对于投保险种、保险事故原因、责任免除等事项的约定,应当以基本险条款及附加条款的约定为基本遵循,特别约定没有改变财产基本险的属性。特别约定仍应当在基本险条款及附加条款的范围之内适用。也就是说,造成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的近因必须属于基本险条款及附加条款约定的6种原因,即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盗窃、抢劫。因上述6种原因导致的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约定才属于保单承保范围,被保险人才可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在谈到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时表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有被保险人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尽管在实践中,有些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也会出现“受益人”这一概念,但是,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不享有独立的保险金请求权,其只能依据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保险金的受领权。也就是说,受益人的保险金受领权来源于被保险人,只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了保险金赔偿请求,受益人才可能获得保险金赔偿。本案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武汉金凰,受益人为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为被保险人,且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中均未约定“受益人”具有保险金请求权。因此,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受益人”无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不应当依据受益人的保险索赔向其承担保险责任。

“背锅侠”也是受害者根源仍在金凰

针对投保人如以假黄金投保,是否影响保险合同效力,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政明律师表示,首先,如果投保人以假黄金投保,涉嫌诈骗犯罪,保险合同无效。第一,如果投保人以假黄金投保,涉嫌诈骗犯罪,该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应属无效。第二,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如果投保人以假黄金投保,其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不应得到法律认可。同时,其行为违背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引发道德风险。第三,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承保风险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投保人以假黄金投保,则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事故就已经发生,投保人系恶意转嫁相关损失、损害保险人利益。

其次,如果投保人以假黄金投保,构成欺诈,保险合同可撤销。如果以欺诈手段虚构保险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保险人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保险合同。

总之,如本案中以假黄金投保的情况属实,则可能成为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投保人涉嫌诈骗犯罪,保险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则不应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否则,将成为保险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的不良先例。

在咨询如以假黄金投保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民事案件程序应如何处理时,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王正华律师认为,首先,投保人以假黄金质押和投保,则投保人可能同时涉嫌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和保险诈骗罪。不管是质押合同,还是保险合同,实际上都是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如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其次,即便作为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仍然属于同一事实,且案件涉及利益重大,具有全国性影响,为谨慎起见,民事案件应当暂时中止,等待刑事案件终结后再行审理。

本案中,武汉金凰违约,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应首先向武汉金凰索赔,同时还可以通过刑事司法程序追究武汉金凰涉嫌诈骗犯罪刑事责任。但目前本案中多数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并未采取上述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令人不解。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保险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任自力表示,因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拒赔。一方面,投保人故意以假黄金进行投保,涉嫌刑事犯罪,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另一方面,投保人故意以假黄金投保,符合基本险条款第七条约定的免责情况,保险人可依据除外责任约定不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