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楼市大消息
1月2日晚间,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主要对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标准和最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调整。
通知指出,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上海市已有一套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方面,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上述通知自2024年1月3日起施行。2024年1月3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4年1月3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上述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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