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上市门槛降低
2013-01-23 15:48 境外上市

来源:创业家

文/本刊记者 李传涛

2012年12月20日,证监会公布《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取消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456”条件,并简化审核程序,以缓解企业IPO之急切。

1999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应符合“456”条件: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为此,众多中小民营企业将境内资产以换股等形式转移至在境外注册公司,通过境外公司持有境内资产,实现在港上市。2012年初,郭树清在上任的第一次监管工作会议布置全面工作时,提出要支持企业境外上市。

截至当日,在证监会排队的在审待发企业已达837家。不过,放低海外上市门槛能否达到缓解IPO“堰塞湖”的目的还很难说。一方面,香港市场给予中小盘个股的估值相对较低,不少赴港上市企业融资数量往往难达预期;此外,境外上市费用相对较高,总成本可能达境内上市的2-3倍。

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动作

2012年2月1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创业板发行监管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将招股书的预披露时间提前,并同时公布在审企业名单。

2012年3月:深交所、上交所调整新股上市首日停牌制度。深交所设置两道新股炒作红线:新股首日换手率达到50%或较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10%时,深交所将直接停牌。上交所规定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三种异常波动情形之一,可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2012年4月28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对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发行定价、流通股数量等问题做出针对性安排。该文件还规定,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市盈率25%的,需发布风险揭示,并补充披露募投项目。

叶檀:此次降低门槛,受影响最大的是中国香港,其次是美国。香港H股全流通、再融资,所需要的资金将大大上升,也许有关方面想借此机会建好水池迎接国际热钱。美国证监会以处罚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对中概股糟糕的审计提出警告,而中国证监会拟将小红筹公司境外上市纳入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能够遵守境内的制度。对这样的监管方式,美方恐怕不会满意,小红筹公司毕竟是境外上市公司而非在境内上市,一厢情愿,想剥夺对方的监管权是不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