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天蒸发2.1万亿,互联网反垄断在反什么?
2020-11-20 17:13 互联网反垄断 互联网巨头

2两天蒸发2.1万亿,互联网反垄断在反什么?

作者|  李幼薇   编辑 / 张楠

来源|Wise财经(onecaijing)

7691亿元、5885亿元、3233亿元和1657亿元……这是从11月10日至11日短短两天时间内,阿里港股、腾讯、美团和京东蒸发掉的市值。

在市值蒸发排名前十的企业中,合计跌去了2.1万亿元,几乎是跌去了一整个贵州茅台的市值。

往年“双11”从来都是商品打折,没想到今年互联网企业的股票也都跟着疯狂打折。按理说,阿里和京东的“双11”搞得如火如荼、热火朝天,交易额再创新高,这应该是重大利好,为何市值反倒跌得一塌糊涂?

事情还得从11月10日,中国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说起,尽管这只是一份还在征求意见阶段的草案,且不具备法律效应,但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无异于一颗原子弹爆炸——两天炸没了2.1万亿元人民币。

一、互联网反垄断在反什么?

实际上,中国《反垄断法》在2007年8月30号就已经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月正式开始实施,到目前为止已经执行了12年之久,相关判例金额高达120亿元,主要集中在医药、化工、专利技术、通讯等领域,互联网行业的案例几乎没有。

之前呢,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行业监管常用的一个词是“包容审慎”,在《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草案中,这个词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另一个词“科学有效”。

用词不同的背后,其实都是刀光剑影、暗藏玄机的,从“包容”到“有效”,这意味着监管的尺度和态度将发生很大的转变。

在草案中,具体有哪些政策可以体现出这个态度转变呢?

第一:禁止限定交易

限定交易的意思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去左右商家做生意的方式,最典型的就是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

2015年“双11”前夕,天猫强迫商家“二选一”被京东实名举报,这起事件闹得那是满城风雨。

当时,天猫很强硬地表示,如果商家要是胆敢和其它电商平台玩暧昧,那么不好意思,好走不送。

事后,阿里公关回应称,平台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以及资源组织活动,只能向最有诚意、最积极参与大促的品牌商家做出倾斜。话里话外,都是一副受伤者的姿态。

实际上,“二选一”受伤的不是天猫,也不是京东,而是那些毫无话语权和反抗能力的商家,他们大多数都成为了这场博弈游戏之下的牺牲品,电商平台利用其可以支配市场的地位威胁、强迫商家,使其生存空间被无限压缩,这种涸泽而渔的做法只会让所有人的生意都越来越难做。

第二:禁止低于成本销售

很多人或许会觉得,平台愿意用低于成本的方式来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是一件让利于大众的事情,能让消费者捞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我们可以回过头去看一下当时的滴滴和快的。

2014年1月10日,由滴滴和快的发起的“烧钱大战”正式开启,当时滴滴推出乘客免10元、司机奖10元的政策,随后,快的也推出同样的补贴政策。

2月17日,快的打车宣布乘客返现11元,司机奖11元,并宣称永远会比竞争对手多1块钱的补贴。2月18日,滴滴宣传乘客返现12元,当天,快递打车立即宣布乘客返现13元。

一边是乘客打车几乎不花钱还有返现,一边是司机不光能挣钱还有平台奖励,这简直就是天上掉馅饼。

“烧钱大战”就这么持续到了5月17日,滴滴补贴费用超过14亿元,快的补贴费用也超过10亿元。

烧光24亿元换回了什么?滴滴打车用户从2200万增加至1亿,日均订单从35万增长至521.83万,而快的打车覆盖的城市则从40多个扩展至近300个,快的和滴滴也在行业内确立了“双寡头”的垄断地位。

随后,滴滴和快的合并,壮大后的滴滴又收购了Uber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至此,整个中国境内,再也没有第二家网约车平台能与之争锋。

时过境迁,曾经卯足了劲儿做赔本买卖的滴滴已经成长为业内巨无霸,曾经只花一分钱打车的乘客如今打车越来越贵,曾经挣着工资和平台奖励的司机现在被平台抽去的分成比例也越来越高,无论是乘客还是司机,如今只能任由平台宰割。

第三:禁止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搭售或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利用其经济、地位优势,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比如在平台上订机票被捆绑搭售保险,购买手机碎屏险理赔时反被设置诸多障碍等等。

如果说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还都只是明面上的,用户尚可辨别出来,那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就不是每个人都能察觉到的了,由此而引发的数据安全和隐私问题不容小觑。

当使用一个App时,可能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几千上万字的用户协议,这些个用户协议的字又小又多,密密麻麻,看得人眼花缭乱、头皮发麻,一般人都是看也不看,直接拉到底部点击同意。

殊不知,这些用户协议中往往会有一条可以采集数据的条款,如果点下同意后,隐私、偏好、数据、位置等等信息就会被平台肆意窃取,而根据这些信息,平台又可以精确地推送营销信息,内容涵盖了衣食住行玩,总有一个方面是有需求的。

如此一来,带来的后果是什么呢?

不少人都有过这种遭遇,明明自己从来没有搜索过某件商品或者某家饭店,只是刚刚和别人讨论过而已,一些平台的相关营销信息就已经推送到手机上了。

这些App看起来无所不能、无所不知,比自己还要了解自己,甚至知道用户最近买过什么、家住在哪里、公司在哪、消费习惯和偏好、收入状况、以及用户究竟长什么样子。

实际上,用户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在被手机里的App悄悄记录着,每个使用App的人,都在用自己的隐私帮助平台完善着数据库。

第四:禁止差别待遇

平台收集到各种各样的数据,就开始为用户推送量身定制的营销信息,让我们在感慨时代进步、科技如此懂我的同时,神不知鬼不觉地被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

这样的例子简直不胜枚举,同款手机不同账号购买同一商品,价格相差几元到几十元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一些掌握了用户数据的平台,就相当于掌握了定价权,这是赤裸裸的奸商行为。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打车、旅游、外卖等App上。

短期来看,大数据杀熟确实能为平台赚取更多的利润,而从长期来看,这种行为会严重透支消费者对平台的信任,大数据杀熟或许是技术成熟的表现,但却是商业环境不健康的直接体现。

第五:禁止不公平价格行为

一旦垄断了市场和用户需求,平台就有足够的底气随时涨价售卖或者压价收购,并且明目张胆地提供不公平的服务。

比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生鲜平台在向农民收购生鲜商品时,将质量等级高的硬说成质量差的,将含杂质成分低的硬说成含杂质成分高的,从而以明显低于其他平台收购价的价格进行收购,损害商品生产者的利益。

二、为什么要治理垄断行为

从B端企业层面来看,垄断行为压制创新、影响技术进步,且不利于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大平台不允许商家自由入驻,强迫商家“二选一”,那面对已经成型的大平台,没有任何商家会选择小平台。如果小平台没有商家入驻,消费者自然也会离开,整个平台就此死亡。

如果重新翻看所有互联网行业里的竞争故事,就会发现中小玩家越来越少,超大型玩家却越来越多,在绝大多数领域都形成了一家独大或者多巨头共存的局面,而对于前期疯狂烧钱补贴才好不容易发展起来的互联网企业来说,一旦形成垄断优势,怎样提高利润、增加营收方式就成了一种必需的诉求,这就导致为了逐利,只要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事情,互联网巨头基本上都敢做。

随着互联网巨头的体量规模越做越大,他们在行业里的话语权也越来越高,处于末尾的中小企业正在丧失斗志和创新能力。

这边中小企业刚搞出点名堂,就被互联网巨头冲进来抢食,他们有更多的资源、更雄厚的资金,随便动用一下“钞能力”就能把中小企业摁死,想绕开巨头去创业,在今天的中国互联网领域几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事情。

如今,美团和饿了么瓜分了中国整个外卖市场;在网约车市场滴滴几乎一家独大;腾讯系的京东和拼多多与阿里在电商领域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抖音和快手瓜分了短视频的天下;百度在搜索和无人驾驶领域一马当先;腾讯和网易差不多分食了整个游戏市场;微信和QQ牢牢占据住即时通讯的前两名;美团单车、青桔单车、哈啰单车在共享单车领域三分天下。

互联网巨头的无边界扩张可以不断地抢走新入场者的生意,这就像“吸星大法”一样,而后者却永远打不进巨头的阵地,在这种极其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下,就会失去竞争的积极性,市场效率和活力也就无从谈起了。

从C端消费者的层面来看,垄断行为让消费者没有选择产品或服务的自由,也没有与平台协商确定价格的自由,更没有同平台协商确定产品或服务质量标准的自由,所有的一切对于消费者而言都只能被动接受,因此对于消费者而言,尽管平台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次价高,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但又没有较好的可行办法,只有忍气吞声的份儿。

三、反垄断也需要力度均衡

实际上,反垄断力度过大,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

首先,反垄断力度过猛会遏制巨头创新,限制企业对技术研发的投资。如果没有持续的利润反哺,阿里、腾讯哪来的资金投入研发云计算呢?小米、华为哪来的资金搞创新呢?

其次,反垄断力度过猛不利于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中国互联网企业相对于国际巨头而言,不仅不大,反而太小,在国外巨头的威胁下,如何提升国内企业规模,扩大其市场份额就成了一件紧要的事。

截止11月16日,Facebook的市值是7857.30亿美元、亚马逊是1.57万亿美元、谷歌是1.21万亿美元、苹果是2.04万亿美元。

在国内,与之较为相似的分别是人人网、阿里、百度和华为,2018年11月,多牛互动传媒以2000万美元的价收购了人人网。剩下的阿里美股、百度和华为(市场估值)分别是7036.55亿美元、513.08亿美元和2500亿美元。

对比之下,高下立现。

当然,与国际巨头相抗衡并不是只有垄断一条路可走,而是在反垄断的同时,也要讲究力度均衡,毕竟,国家追求的是社会发展和生产力进步,不是为了去遏制互联网巨头发展,也不是为了阻止互联网巨头的出现,其真正目的还是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公平和秩序,以及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

长远来看,新规对互联网领域的发展是件好事,这意味着一个垄断的旧时代结束了,另一个辉煌的新时代正在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