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开数据介绍,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范围内排查的12.8万家校外培训机构中,仅有20.8%合格,主要问题出现在证照不全(34.7%无证无照、30.1%有营业执照无办学许可证)。而此次《意见》的出台,无疑又是一记重棍,这比之前的《通知》要更加“细致”。
《民促法送审稿》还没来得及消化,《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又再次降临。政策已然成为民办教育最大的变量,“创业者就是在赌国运和国策”,这句话放到教育创业者身上再合适不过了。
其实,在此之前四部委已经对培训机构进行了整顿。2月26日,《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传达到各个校外补习机构,接着就是轮番大排查,大洗牌。教育巨头好未来听到风声后,迅速自我革命,把其培优课程调整到晚8点半前必须结束。
据公开数据介绍,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范围内排查的12.8万家校外培训机构中,仅有20.8%合格,主要问题出现在证照不全(34.7%无证无照、30.1%有营业执照无办学许可证)。而此次《意见》的出台,无疑又是一记重棍,这比之前的《通知》要更加“细致”。
中信证券冯重光在公号“学而时思”里表示,8月22号正式公布《意见》,实际上在8月6号就已经成文,《意见》相比于2月份四部委对培训机构进行整顿的措施有几个特点:
第一,这次是国务院办公厅层面发出来的,级别更高,更能反映出国家对校外培训机构整顿的意志。
第二,意见里面很多细化的东西是之前的文件里所没有提及到的。
1)生均校舍面积不得低于三平米,这对于很多小机构来说是有难度的。
2)预付费周期不能超过三个月,一般而言培训机构的付费周期肯定是在三个月以上的,至少是一个学期,甚至可能半年或者一年,个别机构可以达到两年、三年的。这对于很多培训机构的现金流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当然我身边有一些朋友的培训机构做得非常规范,他们一直以来就是以三个月为周期去预收费,这种机构可能就不会受到什么影响。
3)关于任课教师,数学语文英语物理化学生物这几科的任课教师一定得有教师资格证。这对于绝大部分培训机构应该是有压力的,即便一些大型的培训机构也存在不少的比例的教师没有教师资格证。
第三,意见非常多地在强调培训内容。培训内容、班级规模、招生对象、上课进度、上课时间等这些方面。这是第一次提出来,而且这些内容要向县级的教育部门备案,并且向社会公布。这就严格限制了培训机构超纲培训、提前培训的现象。
第四,意见与之前的民促法实施条例送审稿部分条款存在冲突。
第五,意见对地方相应的责任人和地方政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总结来看,这个政策对小机构是一个致命的打击,很多中小型机构可能就会死掉或者盈利能力大幅下降。大机构短期有可能也会有一些成本压力,但从中长期来说有机会去获得更多市场份额。
中泰证券范欣悦在公号“悦读EDU”里撰文解析,她认为针对此次《意见》,需要格外关注八个要点。
(1)办学场所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此前地方文件不仅有“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的规定,还对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或300平米)及招收寄宿学院的培训机构的生均宿舍面积进行规定,实际比《意见》更为细化和严格。
(2)师资队伍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此前地方文件不仅要求“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教师拥有教学资格”,还规定了专职教师的数量,保证了师资的稳定和质量。
(3)证照齐全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
无论是2月四部委联合印发的文件,还是地方文件都对此进行严格管控。证照不全也是全国范围内排查的重点问题,这主要是民促法修法前对培训机构的政策不明所致。
(4)培训时间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此前已在上海文件中得到体现“义务教育阶段的培训不得晚于20:30”,并非《意见》的创新条款。
(5)培训内容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意见》相比各地文件更为细化和严格,各地文件一般要求义务教育阶段不能超纲教学和举办竞赛,而《意见》提出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均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6)收费周期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目前部分K12教培机构若按学期收费,则会一次性收取4~5个月的学费,按月根据课程进度计入收入。我们认为,K12教培机构缩短收费周期不会对业绩造成实质影响,品牌影响力强的机构实际上处于供不应求的境地,缩短收费周期不会造成期间学生大规模流失。
(7)教学安排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不得留作业。
大多K12教培机构培训时间集中在非课内时间(如工作日放学后、周末及寒暑假),并不与学校教学时间冲突。关于作业的问题,实际上多数培训机构都会布置课后作业,帮助学生巩固教学内容,“不得留作业”条款或将对教研、教学设计提出更高的要求。
(8)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
各地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并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努力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可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按有关规定由省级教育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联合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此前文件一直强调“六个严禁”(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意见》提出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可以基于“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费,但课后服务不能是补课,并没有放松“六个严禁”的限制作用。我们认为,此条是鼓励中小学校利用校内外资源提供素质教育类的活动,但收费是严格管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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