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二审:PE纳入监管几成定局
2012-10-24 08:53 PE 基金

记者从多位人士处了解到,二审版本出现一些细节性调整,但大的方面诸如将股权投资基金(PE)纳入监管并无变化。这也意味着,前期多家股权协会等联名上书无效。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数额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本文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10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备受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修订草案二审。

  记者从多位人士处了解到,二审版本出现一些细节性调整,但大的方面诸如将股权投资基金(PE)纳入监管并无变化。这也意味着,前期多家股权协会等联名上书无效。

  “若二审后《基金法》没有较大的改动,人大常委会将在12月进行三审,如果没有原则性争论的话,新基金法有望在年内正式出台。”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朱少平告诉记者。

  朱少平介绍到,相对一审审议稿,二审稿出现了一些变化,比如拟修改关于基金组织形式的规定,删除了关于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的规定。“一审稿中,将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规定为契约型、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二审稿中,总体来说是契约性,可以约定具体形式,但是修订案中没有直接说具体是哪一种形式。”

  据了解,在二审前,有业内人士认为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均属于契约型基金,只是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形式上有所不同,可以不单独作为法定的基金组织形式。

  同时,记者获悉,为了便于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统一掌握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情况,二审审议稿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统一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备案。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数额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二审稿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这也就意味着,PE纳入监管在二审中并未出现变化。

  今年6月份《基金法》一审后公开征求意见,PE是否纳入监管引起激烈讨论。7月30日,朱少平曾经专门发文表示基金法修订不改变当前基金业管理体制,按照修订草案,修法后纳入本法调整的私募基金包括PE基金,只是基金的“增量”部分,不包括法律修改前设立的存量私募基金,特别是PE基金。增量基金,即只包括新的契约型、理事会型及无限责任型私募基金。

  “事实上关于PE是否纳入监管的争论在二审之前仍在持续。曾经有25家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的联名上书,反对PE基金纳入《基金法》监管。但是这一意见并未被采纳,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有人坚持不同意PE纳入监管的话,将有可能在三审时继续提出意见。也就是说,PE是否纳入监管还是有变数,但是变数已经不大。”10月23日,朱少平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立法、修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层面的审议通常有三次,业内简称为“三审”。今年6月下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基金法》修订草案,从“一审”稿中可以看到,修订草案首次从立法层面将私募基金纳入了监管范围,修改完善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适当降低持有人大会门槛,明确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

  二审稿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财产投资范围以及对基金管理人的规范等作了调整;同时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