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 FB 打官司,社交媒体改变司法制度
2012-11-23 10:04

台湾的司法系统,从德日血统的大陆法系下,渐渐涵盖英美法系的理念;因此,近日一则沸沸扬扬的美国佛州司法案件,辩方开始大量运用社交网站的力量与资讯,来获取对自己有利的判决,提供给网友参考看看的必要。

谁说Facebook只能帮你找朋友?现在还可以帮你打官司!

回忆起这个发生在迈阿密的不幸司法案件,一位名叫辛莫曼(George Zimmerman)的西班牙裔白人社区守望队长,在今年 2 月份枪杀了手无寸铁的黑人男孩马丁(Trayvon Martin)而被控二级谋杀罪,基于佛州的“不退让法则(Stand Your Ground Law)”,辛莫曼有权在审判前要求举行听证,就自卫的理由加以答辩,若获法官的认同,即可撤销控诉,而不需要进入审判程序当中。

因此,当辛莫曼的辩护律师欧玛拉(Mark O’ Mara),同意接下这桩眾所瞩目的司法案件时,他所採取的主要策略之一便是:拥抱网络。他不但为辛莫曼架设网站,还分别在 Facebook 和 Twitter 开设帐号。

基于侦查不公开的理由,刑事律师通常较不主动去使用社交媒体,但欧玛拉却改变了这样的思维,充分利用网络去为自己还有客户争取最大的利益。

他表示,他这麼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一面倒的资讯劣势”;但他也不是不了解在这案子上所触及的道德争议,因此,社交网站大多是用来张贴法律文件、回应诉讼案件的进程,以及为他的客户来募款。他也开放网友去张贴言论,但只要网友的言论具有煽动性,他便立刻加以删除,以避免在网络上展开不必要的争论。

虽然欧玛拉小心翼翼掌控社交网站上的言论,但没想到辛莫曼的弟弟竟然在Twitter开砲,不但大骂对方律师搞不清楚状况,还扬言要等着看马丁的辩护律师被吊销执照等等。如此煽动性的言论,让欧玛拉不得不在第一时间内,上自己的网站回应,将罗伯特的言论与辩护团队官方的言论加以切割,以釐清彼此言论的责任,降低这个节外生枝的麻烦。

另外,对于辩护律师将社交网站导入刑事案件的现象,虽然本案法官最近才驳回了检方的异议,同意让欧玛拉的团队继续在本案中使用社交网站,并且在法庭内得传唤 Facebook 或 Twitter 做为辩方的证据。

夫妻失和、互揭疮疤是Facebook最常出现的法律应用

但美国法界人士认为,在民事庭利用社交网站,是很合适也很普遍的现象,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夫妻失和的时候上了法院,彼此利用Facebook来互揭疮疤;查对方的打卡地点,还有提出一些对方和小叁、小四搞曖昧的照片,来作为证据;但对刑事案件来说,这样的做法其实太冒险,很有可能让自己砸了饭碗,并让自己惹上一堆麻烦。毕竟,刑事庭有一些像是“侦查不公开”的审理原则,以及不同于民事庭的证据认定标准。

另一个大表反对的,其实就是本案的检察官,但他的理由其实很简单,那就是:“我老了,这些新把戏我玩不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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