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网上提供境外地图链接 可罚3万元
2013-01-22 16:25 地图

昨日,四川省政府网站公布《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政府1997年12月29日发布的《四川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郑莹莹

昨日,省政府网站公布《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政府1997年12月29日发布的《四川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据悉,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影像地图、互联网地图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广告、影视等插附的地图;以及各类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等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没有资质不得出版地图

《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规定,地图应当由具有出版资质的单位出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出口、引进、销售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从事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出口、引进等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应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在地图上明显标注审图号;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公开出版的地图,应当提交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或者出版地图的单项批准文件。

此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学内容。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本省中小学教学地图和教科书中插附的地图。任何单位不得出版、展示、登载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和教科书中插附的地图。

 广告超过地图版面1/4要挨罚

《办法》在互联网地图服务管理方面专门指出,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未经依法审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不得登载、复制、链接、发送、引用未取得审图号的地图,不得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地图产品上刊载的广告,影响了地图表示的正确性和主体性,广告超过地图版面四分之一的;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未重新送审的;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