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律师兼魔术师:为何没人为魔术申请专利?
2013-09-18 10:08 法律 魔术

雷克斯认为,也许魔术界的缺乏法律保护是因为业界缺乏创新,大卫考伯菲也曾说:与其浪费力气在法庭争输赢,「不如花同样的时间和精力创造崭新、与众不同的作品」。

在魔术的世界里,无所谓侵犯智慧财产或窃盗,魔术同业相互抄袭风气猖獗,为什么?名人魔术师雷克斯(Rick Lax)表示,因为在美国这么做又不犯法。

雷克斯拥有律师执照却不执业,从小的梦想就是当魔术师,着有《魔术律师男孩》(Lawyer Boy)等书,目前与theory11.com与Penguin Magic研发魔术。

他花了好几个月创造了一种气球断口魔术,他可以把充气的气球的开口捏下,然后神奇的接回去,过程没有借助其他道具;但之后有家俄罗斯公司,推出了一支影片拍摄手法虽不完全一样,但整个概念如出一辙。遗憾地,美国的智慧财产法律 无法给雷克斯任何援助。

公然剽窃无法可管

雷克斯已经看多太多例子,也碰过不少的魔术师看着自己作品被盗用却只能摸摸鼻子。漂浮魔术大师罗山德(Dirk Losander)花了2000美元打造出美丽的漂浮桌,外面的仿冒品只要500美元,而上述的俄罗斯公司同样抄袭雷克斯的其他多种魔术。

在时尚产业,有人说没有版权法 的阻碍更能激励创新,但在魔术界似乎不是这么一回事。

2009年,德国魔术师罗文(Jan Rouven)表演了一道一剑穿心的魔术:六把剑悬于一张桌上,魔术师本人躺在桌上,剑与魔术师身体非常接近;其中一把直指魔术师的心窝,每把剑的剑柄都系了一条绳子,由一位不知道哪条线对应哪一把剑的观众一支一支放下剑,当五把剑落下后,魔术师安然无恙离开桌面,拉下最后一条线,如果他还躺在桌上剑就会笔直刺进他的心脏。

据闻,魔术师安卓斯(Criss Angel)曾在后台偷??看罗文的表演道具,并在最近表演出一模一样的魔术;他没有找罗文,反而是找上奇幻电影导演巴克(Clive Barker)征求同意,因为安卓斯用的道具桌跟巴克曾在电影中用的十分类似,但也仅限于外型,其他的手法和机关都与罗文相同。

但最后魔术表演失败,道具在表演时故障,工作人员必须当着现场观众面前修道具,所幸无人伤亡。事后安卓斯在网站上声明,自己是唯一拥有巴克同意的表演者,其他人没有权利重现这个魔术,文中则完全没提到罗文。

为何专利法也没辄?

你或许会想,那如果为道具申请专利呢?不过,一旦申请专利就代表要将秘密公诸于世 ,而且魔术很多时候靠的不是道具,是视觉上混淆、重点是手法,所以也非关道具的专利。

再者,商业秘密法(trade secret law)又是怎么规定呢?这项法律规定,「不当」分享商业机密才犯法。也就是说如果你去当大卫考伯菲(David Copperfield)的助理,保证不泄密后却公开他的手法就是犯法,但是如果你是自己在观赏时看出破绽,这项法律无法制止你依样画葫芦和公开表演。

尽管美国联邦《1976年著作权法》保护原创的戏剧「作品」和动作编排,但仍不包含魔术技巧。也就是说,假设你发明了一件道具夹克,里面的机关暗袋是你研发好几年的心血,但按照这项法律,能申请版权保护的只有你穿夹克的手法。

魔术表演综合了动作编排、台词,而有些表演需要用到的道具也同样应该受到保护。虽然道具不是「作品」但却与其密不可分,不是吗?

如何保障魔术师权益?

那魔术师们还能抱什么希望?他们还能够保护智慧财产吗?

魔术师也许可以指望法律对商品外观与包装(trade dress)之保护,或是魔术业界里的业界行规,曾针对此著书的律师罗辛(Jacob Loshin)表示,魔术界好的魔术机密 非常保护,任意泄漏会遭致同业鄙弃、失去魔术师最重视的声望、无法演讲授课、参加比赛或出现在相关书籍中。

雷克斯认为,也许魔术界的缺乏法律保护是因为业界缺乏创新,大卫考伯菲也曾说:与其浪费力气在法庭争输赢,「不如花同样的时间和精力创造崭新、与众不同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