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将势不可挡
2015-06-09 16:29 众筹 新事物 中美 主流

众筹在中美两国都是新事物,不同的是,在美国只要法律没说不允许,你就可以大胆尝试,而在中国,你却要为此铤而走险。无论如何,众筹正在改变创业企业的融资模式。或许,它就是将来的主流。

众筹在中美两国都是新事物,不同的是,在美国只要法律没说不允许,你就可以大胆尝试,而在中国,你却要为此铤而走险。无论如何,众筹正在改变创业企业的融资模式。或许,它就是将来的主流。

最初,创业者需要身着笔挺地拿着商业计划书跑到SandHill Road去打动投资者。后来,双方更多是约在Palo Alto某个交通方便的咖啡馆,谈完各回各家。

如今,一群天使投资人在集合资金后,会在创业孵化器中和创业者敲定条款和金额,交割走人,不仅每个天使占的股份不多,更挑剔的创业者还会对天使的背景百般挑剔,因为他们需要利用天使的背景和经验,迅速解决商业成长中诸如法律、人力或是运营等问题——这种众筹投资模式中天使的选定,更像是创业者们自己的投资组合。

对于风险投资,有几个数字值得关注。风险投资公司在2008年的时候有470家,而到了2013年只剩下401家。同期中,全美国的孵化器却从39个猛增到了170个。至于天使投资人,更是密布整个硅谷,每次大公司IPO后,热钱便滚滚而来,反而是创业者越来越成为稀缺品。

“你依然需要创业者身上的想象力和能量,但他们已不那么需要你的钱了。”美国知名孵化器Y-Combinator的创始人Paul Graham曾如此说道。与硅谷“A轮困境”相对的是,天使密集恐惧症正在这里泛滥。

在金元之外,法律的支撑也极其重要,在美国SEC已批准的针对众筹的监管草案中明确到:“限定个人投资者在12个月内可以在所有众筹融资平台上投资的资金不得超过如下额度:对于年收入10万美元或以上的人而言,不得超过年收入或净资产的10%;对于年收入低于10万美元的人而言,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者年收入或净资产的5%(取其中大者)。”而众筹必须通过经注册的经纪交易商或者经注册的“融资门户网站”进行,同时完成一轮众筹融资的公司必须向SEC提交年度报告。

然而在中国,这却是一片灰色地带,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金融部合伙人王风和律师曾表示:“众筹在国内是一个新生事物,法律地位尚不明确,谁来监管也不明确,现在还处于一个政策观察期。”

事实上在美国众筹历史中,也曾是摸石头过河,直到2013年3月2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给Funders Club(美国的创业企业平台)写信的方式声明:不会对Funders Club采取打击行动。

在中国,如何能将众筹安全地进行走下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则对于国内众筹模式控制法律风险要点总结到:一要严审项目的合法性与可行性;二要充分运用合同法条款防控刑事风险;三要向投资人充分披露和提示风险;四要请法律专业人员审查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