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保险行业研究报告:未来偿付能力堪忧!
2016-11-08 09:05 互助保险 互联网保险

互助保险收取的保费远远不能满足其偿补能力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号“浩哥说”,作者田鸿飞。

最近保监会发布了对互助保险的监管意见,非常严厉和清晰,远远超过对P2P贷款的监管力度。甚至殃及到了互助保险的投资人,对违反保险法的投资人将采取投资保险行业的禁入限制。

监管意见的主要关键字包括:

当前部分网络互助平台以“互助共济”的名义,公开承诺责任保障,公开宣称足额赔付和提取准备金,向公众收取费用并积累资金,将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进行挂钩和比较,发布误导或虚假宣传,有的甚至还宣称有上百万会员,以上行为已涉嫌向社会公众“承诺赔偿给付责任”。根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非法实际或变相从事保险业务的,我会(保监会)将依法予以查处。

对涉嫌违规向社会公众“承诺赔偿给付责任”、诱导公众产生赔付预期等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网络互助平台进行调查取证,一经查实,坚决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对于相关网络互助平台的投资人,也将依法限制甚至禁止其在保险领域投资。

对于定位为公益慈善组织的互助平台,应主动明确告知捐助者“捐助是单向的赠予行为,不能预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回报”。

2016年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之年,国家不论从监管机构还是监管法规,都完善了对P2P贷款的监管。在InsureTech领域出现的互助保险,很多方面都与P2P相像。由于保险的特质,互助保险比P2P贷款更容易产生欺诈。下面让我们借鉴一下国家对P2P贷款的监管经验,更有助于了解保监会对互助保险的监管逻辑。

P2P贷款起源于Propser和Lending Club等在线借贷平台,利用网络直接连接借款人和资金提供方,平台不做信用担保,只做信息撮合。在2010年传入中国后,由于中国的金融和信用环境,P2P平台不得不提供刚性兑付的信用背书。早期很多P2P平台通过滚动投资和自动投标建立资金池和期限错配,成为事实上的银行。由于很多P2P没有风控能力,结果导致P2P公司关闭,造成资金提供方的财物损失。

在监管方面,起初,一行三会认为只要互联网创新不声称替代现有银行和保险就不属于自己的监管范围,不知道如何管理P2P,后来借鉴美国证监会管理P2P的经验,国内起初也是交给证监会监管P2P。但是P2P涉及的功能更多与银行相关,因此2016年新规定后交与银监会管理。P2P发展的正面意义是促进了中国银行利率的自由化改革,解决了中小企业资金困难的问题。

相比P2P贷款,互助保险的监管方一开始就非常明确,由保监会管理。另外,P2P贷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引起了国务院的重视,明确了追责的处理原则。所以在P2P贷款整顿的环境下,互助保险的飞速发展当然引起保监会的高度重视。互助保险因此并没有管理真空的发展机遇。相比来说,因为保险的本质就是资金归集、期限错配、风险分担、投资理财,因此互助保险相比P2P贷款更容易造成金字塔一样的金融诈骗。

另外,互助保险与P2P贷款所遇境况不同还在于,传统银行相比P2P贷款拥有无法替代的资金成本优势,因此拥有服务大型企业等优质客户的垄断优势。P2P贷款服务的都是银行不愿意服务的客户,对银行的冲击很小。可互助保险却从整体上冲击了持牌保险公司,所以引起了传统利益更激烈的反抗。

要理解保监会的监管逻辑,必须要理解保险的本质和互助保险的逻辑。下面结合历史上保监会叫停几个互联网创新的案例来理解保监会的监管逻辑。

一. 保险的商业本质

关于传统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他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梳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这个定义具有五个核心要点:

第一,经济保障是保险的本质特征;

第二,经济保障的基础是数理预测和合同关系;

第三,经济保障的费用来自于由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

第四,经济保障的结果是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共同分担;

第五,保险有经济保障的作用衍生出金融中介的作用;

以上为传统保险的五要素,对比FinTech对传统金融的改造,互联网保险仍然会有经济保障和风险分摊的本质特征,但是在去媒介化,去中心化方向有所革命,这个革命会导致精算模型预测和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突破。

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适合承保的风险应当满足以下要求:经济上具有可行性,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损失时可以确定和计量的,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

发生频率高,损失程度大的,一般只有在战争或者恶劣的自然条件下发生,不能保险;

发生频率高,损失程度小的,国内绝大多数创新险属于这一类型。如果消费者是理性的,那么购买这类保险通常是不经济的,这种保险更多的用来为保险公司获得用户的信息资料;

发生频率低,损失程度小的,属于自留风险,个人和企业一般不会投保,而是自我化解损失;

发生频率低,损失程度大的。正如火灾、盗窃、人身意外保险等,是具经济可行性的可保风险。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二.互助保险与相互保险的区别

相互保险(Mutual Insurance)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保险公司由保单持有人共同所有,公司赢利以分红或者保费的形式返还给保单持有人。在美国,相互保险占整体保险市场的36%,日本占45%。美国的Liberty Mutual、State Farm Insurance都是相互保险公司。除了股东结构不同,相互保险和股份制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设计和风控业务模型上一模一样。中国目前有3家获批的相互保险公司,分别是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和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

互助保险(Peer-to-peer insurance)在2010年由德国的Friendsurance创建。由于德国的车险欺诈率比较高,导致德国车险费用非常高,这对于诚实的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因此Friendsurance的创始人建立一个网站,熟人圈子可以组成一个小组,积聚所有人的保费中一部分组成现金池,圈子里面的每个成员仍然依旧购买原来一样的车险,不需要改变原有车险产品设计。结算周期内产生的小额理赔直接由资金池出,超出池子的理赔需求仍然通过传统保险公司。

比如:每人交纳1000元,一共10人,共建立10000元资金池,如果A产生2000元索赔,那么由资金池负担;然后B产生9000元索赔,这样超过了池子里面的资金,多余的1000元将由传统的保险公司支付。如果池子里面的资金没有用完,则返还给会员或者流转到下一年的池子。Friendsurance的收入来自于会员必须购买的传统车险佣金。

这样做的好处是,熟人圈子组成的互助群体,从人群选择和互相监督两个角度减少了虚假索赔。保险公司间接的利用社交关系进行了用户群风险偏好细分,这样产生的结果是保险公司针对风险小的互助群体可以减少保费,对于风险高的群体提高保费。这种保险形式的产生主要得益于社交网络的渗透,就像Lending Club早期就是Facebook上的一个社交app。

总结来说,互保的优点包括:

利用社交网络便宜的获取客户降低营销费用;

利用自然的社交圈获取同风险特征用户;

利用社交降低欺诈,核保,理赔等费用;

Friendsurance创立以后,先后在英国产生了Guevara,2014年中国上海成立了人人互保公司,之后还迅速诞生了Lemonade、InsPeer、Peercover等众多互助保险公司。

三. 中国的互助保险的特点、问题以及积极意义

就像Lending Club和宜信的相同性仅仅停留在P2P这个名字,中国的互助保险和Friendsurance有非常大的区别,包括:

完全脱离了传统保险;

以重大疾病保险为主;

带有浓厚的公益性质;

由于要分散大额重大疾病理赔的风险,中国的互助保险涉及用户非常多。

其设计的主要模式为:

每个会员缴纳非常少(经常低于10元)的会员费,在180天的观察期结束后,就成为正式会员享有保险福利。如果某一个会员产生重大疾病索赔,就将索赔额除以会员数,通知会员缴纳互助费,因为重大疾病的索赔额一般很高,所以一般互助平台的索赔上限为30万元,为了避免单个会员缴纳互助费过高,一般平台都在聚集上万用户后才开始理赔,一般平台的互助费一般都在100元以下。如果不缴纳互助费的用户,就被平台认为自动退会,结束会员资格。

这个模式存在的问题包括:

会员不确定自己缴费多少?因为索赔案例的发生是不可预测的,尽管可以通过统计模型预估出来。

不确定获益多少?当索赔案发生的时候,由于缴纳互助费的会员数目未知,所以索赔额不确定。

这样产生的根本问题是,购买保险的初心是用确定的支出获得未来索赔的确定性,互助保险并没有满足这个需求。

这次保监会对互助保险的监管依据集中在:如果不能给用户保障,那就不能叫保险,也不能和保险产品对比误导用户。

很多人对互助保险的商业模型也持有怀疑态度,所有平台宣称的平台服务费是否够支撑公司运营?

更多的问题比如,谁来托管资金?如果让托管资金产生收益?这么多的会员如何防止欺诈?

从正面来看,互助保险在短短两年内吸引了数百万会员,凸显了用户对保险的需求。反映出了传统保险高价格、购买的不便利和体验不佳,抑制了保险购买的需求。

四. 互助保险产品到底能否替代传统保险产品呢?

保监会特别指出现有的网络互助平台的收费模型“未基于保险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

我委托了一位保险精算师对比了互助保险的费率模型和保险公司的费率模型,将传统保险模型中的营销成本归零,统一投资收益率,对比水滴互助的保险产品,得出的结论是水滴互助保险收取的保费很难满足偿付能力。

研究方法如下:

《健康随e保重疾保障计划》是阳光在网上销售的保险,披露了精算报告,根据报告中的保费计算方法,这款产品没有任何的销售成本。

这款产品能够盈利的前提条件是,《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数值比实际情况保守。以及,目前中国的投资利率肯定是要超过年化3.5%的。

《健康随e保》有A,B,C,D四类,我们只考虑A类(癌症,恶性肿瘤)以及B类(包含恶性肿瘤的常见的6种重疾)。

我们可以假设一款不挣钱的防癌险的费率应该是接近《健康随e保》A类的费率的。水滴互助防癌的费率不应该有太大的偏差。

试验思路:

1. 搭建《健康随e保》B类的模型,检查模型计算的费率和实际销售费率的误差,如果比较小,证明模型是正确的。

B类(6种终疾保障),30岁,男,保额25万:

2.  搭建《健康随e保》A类的模型,由于阳光没有披露《行业癌症发生率》,所以这个数据需要估算,检查模型计算的费率和实际销售费率的误差,如果比较小,证明模型是可信赖的。

A类(恶性肿瘤),30岁,男,保额25万:

考虑到缺了一张表,这个误差是可以接受的。

3. 搭建水滴互助的模型,在《健康随e保》A类的模型的基础上:

去除等待期内发病,退换保费

去掉“身故保障成本”,

缴费年限设置成和保障期间一致,

保额调整为30岁以下30万,40岁以下25万,50岁以下20万,50岁以上10万

年化利率调整为0

下表为男性,在18-50岁期间参保,保障到50岁,每年需要缴纳的保费。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到需要的保费会比水滴互助宣称的每年缴纳150元多不少。

(对于精算模型感兴趣的读者,欢迎阅读今天发送的另一条微信文章)

五. 保监会的监管底线,是否取缔互助保险以及互保创业公司的对策

从这次监管意见来看,主要强调互保不可对比传统保险产品,实际或变相从事保险业务,不可以承诺权益保障。

关于资金的安全性,有些网络互助企业已经采取了和官方公益机构合作履行第三份监督责任,和正规基金公司合作管理资金;有些企业采用区块链技术。这次监管意见虽然没有认可这些资金托管和风控方法,但也没有反对这些方法。

看来网络互助企业需要学习P2P贷款企业在网页上声明不承诺刚性兑付一样,声明不承诺权益兑现,不替代传统保险产品。

六. 互联网保险领域的其它创业机会

这次监管意见最后强调了积极支持互联网保险和相互保险。

除了互助保险,互联网创业公司还在保险经纪领域,保险代理领域,产品营销,保险产品设计,风险控制,理赔优化,人工智能保单管理,商业健康保险等领域进行创新。

这些模式虽然没有互助保险性感,但是由于中国的保险市场渗透率非常低,这些领域的创业机会面对的市场规模也许比互助保险还要大。

尤其对于商业健康保险领域的创业,国家正在面临从社保到商业保险的转化,带来巨大的商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