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黑马法律顾问】大学生的情趣买卖怎么会被认定为传销?
2014-05-20 13:15

黑马们,最近过的如何?i黑马法律顾问经过近一个月的休整,决心重新起航。欢迎大家提问咨询,寻求法律服务的支持,创业路上有风雨,黑马在旁保安宁。创业路上的法律咨询请注册本站,私信i黑马软件与信息,或电话联系:13161085891近日,关于“传销”又一次成为了热门关键词,创业者们在问,如何判定自己构筑商业模式的边界。i黑马联系资深商事律师大雁律师,为大家带来这篇文章,希望有所帮助。

案例:紧急求助,黑马律师,我是一个普通的大学创业者。2013年4月份,我看到很多做情趣用品的人火了,就决定在自己的大学城卖情趣用品。我搭了一个电商网站,专门卖那些各个品类的情趣用品和一些女性用品。我认为,单纯地卖情趣用品是会死的,因此,我决定在模式上做文章,让更多的大学生既可以自己用,又可以赚点小钱。

[size=10.5pt]我根据一些直销网站的架构,并加以改良,设立了一套这样的模式,我的项目建立了一套返利机制。如果消费者A注册成为会员,并花费一万块钱,就能获得1000点情趣点。获得情趣点后,A就成为我的1级经销商,如果有人通过A消费可以获得20%的返利。经销商是有等级的,分为12级,最高可以享受75%的返点。我设计这个返利的目的,就是要彻底打死线下的那些情趣商店,鼓励用户推广我代销的产品,彻底控制大学城市场。

[size=10.5pt]另外,我还建有个一个模式,A不必花费1万块,只需3000元就可以成为1级渠道商。以后,它每发展一个会员,就能拿到600块钱的返利,经销商级别越高,返点越高。很多童鞋加入我的团队后,不再沉迷于打游戏的生活,而是开始努力通过我的模式挣钱。

[size=10.5pt]但是,不久,就有人举报说我在大学里搞传销,请问我真的是传销吗?




“传销”最早源自英文“Multi-Level Marketing”,即多层次相关联的经营方式。随着传销方式的不断演变,从传销“产品”向“资本运作”等名目转变,从收取入门费向“高额加盟费”转变,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立法以惩治这一非法行为。实践中,我国传销的主要手段包括异地邀约传销和互联网传销两种,其中异地邀约传销是指传销组织人员以旅游、包食堂、服装生意、承包工程、找工作等借口为名,将其亲朋好友骗至外地后,对新人进行信息封闭、集中洗脑,威逼利诱让新人交钱入会,购买劣质甚至虚假产品,以获得发展下线拉人头资格的运作方式,是我国传销人员参与最多,范围分布最广,影响危害最大的一种传销手段。互联网传销则是犯罪分子在传统传销模式的基础上,假借电子商务、网络电话、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以及黄金期货交易等之名,建立自己的网站,通过互联网进行虚拟交易,从而达到人拉人发展下线,牟取非法利益目的的传销手段,具有覆盖广、传播快、隐蔽性强等特点。

这两年大学生创业项目,由于受到很多不好的商业启发和引导,容易触犯国家的相关法律,一定要在创业时引起足够的重视。建议创始人在构建商业模式时,就应该取得律师的建议。

我国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明确定义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则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故而我国的传销活动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可谓原始型传销,其传销的是商品,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另一类可谓诈骗型传销活动,并不传销商品,只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创始人构筑商业体系绝对不能建立在这一点上。

传销的行为包括: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上述案例中,创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国家的此条规定。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上述案例中,也涉嫌违反本条。

总之,我们建议创始人尽快自首,关站,在没有造成巨大社会危害前,悬崖勒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