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及时的‘嘀嘀打车’更名‘滴滴打车’,上策吗?!
对此嘀嘀改名公告,我们杭州妙影要告诉各位看官的是:
a. 首先我们的诉讼请求对于更名之前的侵权行为仍然适用;
b. 对于对方更名滴滴打车,我们认为:首先,“滴滴”打车中具有显著性的仍然是“滴滴”,与“嘀嘀”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57条规定,同样构成商标侵权;其次,我们注意到对方申请了“滴滴”打车商标,但并未授权,我们认为基于我们在先的“嘀嘀”商标,该“滴滴打车”商标同样不应该获得授权,我们对此关注并将采取相应法律行动。
感谢大家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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