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起诉小米盒子盗播胜诉, 小米盒子再撞盗播“枪口”
2014-07-01 09:04

i黑马:近日乐视起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盗播其《后宫甄嬛传》、《失恋33天》等十部影视作品取得胜诉,在以上案件中,占七成的作品被海淀法院判决为小米盒子将承担连带责任。此为所有起诉小米盒子盗播案件中,首次取得胜诉的案件,即未来只要内容提供方侵权,终端生产商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米的“盒子梦”一波三折。曾因牌照问题被广电总局叫停,找到牌照方CNTV傍身“起死回生”后,又多次撞上了盗播的“枪口”,先后被湖南卫视、优酷、乐视等起诉侵权。

近日乐视起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盗播其《后宫甄嬛传》、《失恋33天》等十部影视作品取得胜诉,在以上案件中,占七成的作品被海淀法院判决为小米盒子将承担连带责任。

从此前多家视频网站起诉的时机来看,正值小米已从手机屏跨入布局客厅屏,索赔的意图背后,一方面是为了维权,另一方面也意在版权战背后的“客厅战”。

据了解,近日乐视起诉小米科技盗播一案,是在所有起诉小米盒子盗播案件中首次取得胜诉的案件;该案件的胜诉意味着未来在盒子终端,即便为内容提供方侵权,终端产商也将相应的责任。

根据海淀法院相关资料,在乐视网[0.32% 资金 研报]起诉小米盒子侵犯其信息转播权的十部作品中,《金陵十三钗》、《我是特种兵》,《医者仁心》、《当婆婆遇上妈》、《男人帮》、《山楂树之恋》、《宫锁心玉》7部影视作品,法院判决小米公司赔偿乐视网损失15万元。

在这一系列案件中最为典型的是乐视诉小米盗播《甄嬛传》一案,乐视享有《甄嬛传》电视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为小米盒子向公众提供点播服务,侵犯了乐视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此前曾有包括优酷等在内多家公司起诉小米盒子盗播,但小米公司的回应则是,自身只是硬件制造商和销售商,并非内容提供方,内容由未来电视公司单方、全权负责审查后,通过集成播控平台和网络直接提供给最终用户,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

为何此次,海淀法院判定小米盒子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在《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得的海淀法院相关判决书中显示,小米公司虽然只提供硬件和技术服务,但其作为与未来电视公司进行单一指向性合作的企业,以提供海量正版作为主要宣传内容,利用互联网电视平台宣传推广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其米币系统为该平台提供收费服务,与未来电视共享收益。故小米公司应对侵权损害扩大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小米公司以广电总局的行政要求为由,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不采取必要措施,如此做法有悖于广电总局颁发行政规章要求的初衷。

虽然该案件判赔的金额不大,但该案件标杆性的意义要远大于经济意义。本案原告资深代理人北京东卫律所吴子芳律师认为,此案件突破原判,裁定小米盒子具有连带责任,这也意味着法院已经认定不管是终端生产商,还是内容提供方有侵权行为,都将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未来所有的公司都不能以自身为终端生产商为借口,对内容提供方盗播的行为视而不见。

对生产电视盒子的企业而言,“卖盒子”某种意义上等同于“卖内容”。智能电视行业的相关专家认为,此判决对于今后电视盒子和互联网电视的发展具有风向标意义,让一些打着聚合或者平台合作的盒子、电视的生产厂家明确了侵权的红线,有利于正在爆发的互联网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而此次判决尽管赔偿数额不大,却对小米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假设小米盒子和电视没有内容支撑,那就变回传统电视,市场竞争乏力。特别是在视频网站格局已经基本确立,小米若无一线视频网站内容的支撑,很难在盒子和电视上有所作为。

三网融合研究专家、融合网总编吴纯勇则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特别是随着中国OTT盒子市场、智能电视市场及其他信息传输通道的迅速崛起,这样的侵权案件也将由目前的单一化向多元化、复杂化转变。”他预计,无论是OTT盒子还是智能电视,其核心的信息传输通道为互联网,其监管难度大大增加。


来源于:《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