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平台,建立怎样的业务模型,才能较好符合平台的定位,又能符合金融的特性呢?可能的答案是:1241模型。
互联网金融平台,建立怎样的业务模型,才能较好符合平台的定位,又能符合金融的特性呢?
可能的答案是:1241模型。
本文作者为黑马营二期、应收账款融资理财平台旺财谷创始人曾克庆 ,旺财谷是他目前正在打造的新业务。这篇文章是曾克庆的《旺财谷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理解》系列文章的第一篇。此系列文章将会不定期更新。阐述前先作一下界定,缩小些范围。我所讨论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仅指P2P债权式平台,具体一点说,就是以点对点模式、以网络众筹手段、以实质上的债权形式实现资金融通的信息服务平台,包括本质上符合前述特征的各种所谓P2C、P2B以及旺财谷自定义的F2B平台(理财者F对企业B),但不包括股权众筹平台与金融搜索平台等其他类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有必要强调的是,本文定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按央行官员的说法,是信息中介平台,不是信用中介平台。
必须坦率说明,从本文开始的《理解》系列,很多观点,并非我原创;感谢我的老师某金融控股集团的领导,感谢创业家的牛文文社长,部分观点出自他们,只是我偶然听到,深度认同,并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建设上予以深化、运用(在此也深表谢意,人生路上,总有很多人的眼界与格局,需要你仰望)。
好了,进入正题。今天,先说一说,我所理解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业务模型(后面还有几篇,70后大叔,年纪大话就多了,该拍就拍,一句有用俺就欣慰了)。
所谓平台,就是在一项交易过程中,它不是交易方中的任一方,只是交易的场所。那么,互联网金融平台,建立怎样的业务模型,才能较好符合平台的定位,又能符合金融的特性呢?
可能的答案是:1241模型。
一堆数字可能便于记忆,但却不好理解,下面简单解析:
“1”,代表一个基础,即以价值创造为基础。平台是否对各参与方创造价值?是为资金方带来了收益机会,是为融资方对接了资金来源,还是为其他参与机构带来了业务机会甚或增长了其业务能力?不为交易各方创造价值的平台,必将失去存在的理由。
“2”,代表产业与金融这两个要素。平台必须助于产融结合,资金空转不产生真正价值(否则陷入盈亏相等的零和游戏,更多庞氏骗局的可能),也就不具备资金收益的来源基础;若平台进行金融套利,则必被新的管制规定扼杀套利空间(宝宝们是套利创新典范哈),并必不被政府鼓励。唯有金融真正支持产业,才可能通过对实业的资金支持,从实体经营的利润中产生资金预期收益。当然,产融结合是一回事,资金的收益要求高低又是另一回事,如果融资方获取的长期资金使用成本(利息)远远超过企业经营利润,那么对融资方是饮鸩止渴,对资金方则是涸泽而渔,甚至是引火烧身。
“4”,代表四个指标,规模、流动性、收益与风险。平台必须能够实现对规模、流动性、收益与风险等四个指标的综合平衡:没有规模不成平台(想想淘宝天猫),没有流动性难出规模(因此各类理财产品规模大大高于私募股权基金),收益是平台追求的商业价值(社会价值当然有),更是生存基础,而风险,是平台必然会面对,也必须定义、考量并思考防范与解决之道的关键指标。对这4个指标的综合平衡,极为考验平台运营能力,也极为挑战平台对相关资源的获取能力与适时匹配能力。
最后的“1”,代表一个出口,即平台必须有实现风险转移的出口,从而使平台本身无风险。金融业务来说,风险绝对存在,不可消除;但可以做到的是,识别风险,防范风险,控制风险,并在风险发生后,能够实现风险转移,由真正有实力的机构承担此风险,而不是将风险积聚滞留于平台本身。最后这个1非常重要,如果没有风险转移,平台生存堪忧;如果风险承担者缺乏专业能力与实力,风险转移也是空谈不能真正落实。这个风险承担者,本身需要具备强悍的相关交易的风险识别能力,并具备足够的实力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
综合前述,1241模型的完整表述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应以价值创造为基础,坚持产融结合,综合平衡规模、流动性、收益与风险指标,并最终实现风险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