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与分享:创业者的博弈
2015-06-03 19:45 保密 分享 创业者 博弈

创业公司如何披露足够细节以赢得投资者或合作者的认可,但同时避免知识产权的流失,这是个难题。

几乎所有创业公司成长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需要与投资者或合作者分享一些商业机密,包括商业计划、创意、科研成果、产品及生产过程的设计及样品等。分享多少、如何分享,是一个涉及企业生存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

创业公司最有价值的东西就是独特的核心技术和产品。在公司起步时,通过融资和合作来换取必须的资金和资源,也是很多创业公司必须采用的发展方式。要融资,要建立合作关系,就必须向对方提供一些未公开的技术和产品信息。无论融资是否成功,这种信息覆盖面的扩大必然会给公司知识产权带来一定的风险。

严格来讲,信息的接受方会遵循普世信用规则,在谈判未果后,退回资料,规避泄漏。但剧烈的竞争、电子媒介的流行、人员的流动,以及日益缩小的行业圈,使得信息流通的可控性愈来愈小。

如果接受方是投资公司,这些信息有可能被吸收消化后,有意或无意地使其关联公司得到竞争优势。比较成熟的本土大公司和跨国公司,一般会有相对完善的员工保密培训和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从而防止信息的交叉污染。问题在于,纸质文件可以退回或销毁,电脑储存的文件可以删除,但接触这些信息的人员不可能在项目终结后被立即洗脑。

与物质财产不同,核心技术的失主可能很久甚至永远都不知道自己是失主。即使有一天发现了问题,比如对方或第三方突然宣布同一项目,失主也很难核实自己的信息是否被非法或不恰当地利用,因为需要排除对方独立研发的可能性。寻求法律诉讼对于创业公司来说不但负担沉重,道路也很漫长。关键是,任何方式披露出的机密都如同泼出去的水,没有收回的可能。

因此在创业初期,公司还很脆弱,而且知识产权还没有以专利等形式充分保护起来之前,如何处理好这个问题,往往是创业公司的一个“生死关”。笔者见到不少创业的朋友,在如何披露足够细节以赢得投资者或合作者的认可,但同时避免知识产权的流失这个问题上,常常很纠结。

一个比较天真的想法是,只要签订了保密协议,则尽诚披露。但是很多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出于对自己的保护,不愿意签订此类协议。即使签订,其有效性也有很大局限。下面几个要点可能对初始创业者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有所帮助——

第一,创业者自己必须清楚哪些是核心机密,哪些是比较难得到的公众信息,哪些是可以用专利形式保护而后公开的信息,哪些东西要留作永远的商业机密。因此创业者很有必要在进行谈判前,与律师一起制定好企业的信息保护战略。

第二,很多风投或私募担心承担法律责任会妨碍其他项目,有时会拒绝签订限制性很强的保密协议,因此创业公司的保密协定不应定得太广,而应非常具体,比如针对某一特殊应用保密,以争取投资人的认同并经得起审核。为此,创业者需要准备不同的计划书版本,以便在没有保密协议的情况下,或对签订协议方信任度不足时适度地披露一些细节,例如背景资料、与竞争产品的比较等,以此引起对方的兴趣和关注。

第三,商业合作虽应以诚信为本,但任何时候都不应为取悦对方,提供不必要的细节或不真实的材料。过多的信息对接受方的保密工作也是一个负担,特别是涉及其他在行项目时。但在几个关键细节上,保密协定或其他类似协议都必须很清楚,比如签订者的法人地位的核实、协议具体内容、有效期等。对于例外情况(如接受者在接触内容之前经其他渠道已经知道的信息,或公共媒介已有的信息),接受者需要证明这些例外情况并及时与创业者沟通。另外需要有条款规定在谈判终止后销毁资料并提供销毁记录,创业者也应要求接受方将信息限制在所提供的接触者名单之内。

尽管如此,泄密之事仍常有发生,创业者必须要了解且能够承担如果保密内容被有意或无意泄露的后果,包括在发现泄密而无法挽救的情况下,公司应立即拿出应急发展方向和策略。一般保密协议中会有中介调解和诉讼地点的条款,法庭诉讼是在交涉调解失败后的最后手段。诉讼需要有详细交流过程的记录,而且将是一个非常艰难漫长且结果不确定的历程。一般情况下能说服法院及时判决,禁止违约方使用保密内容已经算是很好的结果,但这也无法挽回泄露的机密。对于正在创业的公司来说,法庭诉讼只能算是“七伤拳”一样的下策,原想合作双赢,谁料两败俱伤。

除了外部因素外,在中国公司流动性强及员工信息保护意识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创业公司还必须注意内部泄密的可能。创业团队成员必须首先签订公司保密协议,同时在和投资方、合作方谈判时,尽量限制双方涉密人员,而且需要达成禁止接受方单独接触创业团队成员的条款,这也是为了防止挖角。对于缺乏商业道德的潜在投资方或合作方,在变成竞争者后挖掉创业公司的核心成员,往往是用最小成本换取最大利益的方法。

总体来讲,所有的创新都是建立在现有知识上的,保密与创新经常成为生态系统中的对立面。没有交流,企业会失去创新能力;没有保密,企业也无法扛过最脆弱的孵化期。创业者和投资者、合作者之间,存在着一种“既合作又竞争”的动态关系。在一定的信息交流条件下,双方可能达成投资或合作以求共赢的结果,但只要这种平衡稍有偏差,合作就可能成为竞争。

应当指出的是,和专业投资人以及公司相比,目前在国内盛行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活动,其实是个更加没有信息安全保障的场合。虽然政府本身并不参与商业行为,但几乎所有的评审专家在某种程度上都是潜在的竞争对手或利益关系户。由于此类交流缺乏最基本的保密规范,更容易成为无法控制的泄密渠道。参加此类活动的创业者必须特别注意保密,包括商业计划书披露的内容和专利保护。

总之,一个成熟的创业者需要对信息接受方的人品、立场、规章制度、员工素质、训练和流动,以及相关利益有一定了解,以把握住与潜在或认真的投资者、合作者交流内容的“量”与“度”,稳扎稳打地建立信任,逐步披露所需信息。但要牢记:朋友是朋友,生意是生意。在商场上,大家趋于利益的平衡和最大化,保密协议只是谈判中的一把锁,它对君子是提醒,对小人是威慑,对盗贼则不过是一道障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