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而富CEO王征宇解读《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2015-07-19 10:38 王征宇 P2P 网络贷款

首先,从中央政策层面确定了P2P的法律基础,其次,强调了P2P平台的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三方面核心服务,进而明确了信息中介性质。第四,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网络小额贷款的概念。

整体来说“意见”中,关于P2P网络贷款的规定,有很多新意。

首先,从中央政策层面确定了P2P的法律基础,P2P是否合法的争论,到此画上句号。我们高兴地看到,这与信而富公司多年以来所基于的法律框架完全一致。

其次,强调了P2P平台的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三方面核心服务,进而明确了信息中介性质。信息交互是第一层的信息中介服务(比如婚姻介绍所);撮合是进一步的服务,表示推动成交,完成交易;资信评估是更深一层的要求,需要对于服务对象进行征信服务(采集信息)、风险评估。由此完整定义了信息中介的含义,这比以往的讨论都大大深化了,对于行业具体监管和从业机构定位,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明确提出了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这从根本上回答了平台自身能否提供担保、能否提出保本保息、是否应该兜底等一系列问题,为监管机构具体操作提供了基础。

第四,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网络小额贷款的概念,明确提出,“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这对于信而富公司目前大力开展的线上小额贷款业务,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政策支持!意见中提到的“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我们希望是指不能集资、符合相应杠杆规定等要求,我们期待着网络小贷的一系列具体政策尽快出台,使得我们可以在这个新的框架下更好地开展业务。 

具体逐条解读:

要点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

听起来基本取消了第三方支付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生存空间,但细想起来:

第一,第三方支付也是本指导意见覆盖的服务领域,不能要求一个“被指导”的业务向另外的“被指导”的业务提供监督

第二,客户资金存管,由银行操作,这是从资金安全最高要求出发的考虑

第三,把支付清算也纳入了银行,这实际上向银行提出了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挑战。注意是鼓励,因为银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才能实现完整的支付清算服务,所以第三方支付的生存空间暂时还不会取消。

要点4:“明确金融监管、工商、电信部门监管分工”。完整的监管框架基本成型,除了一行三会、工商、电信、互联网信息等部门,还包括“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 

这一方面说明了国家支持的力度、国家鼓励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决心,但由于涉及到如此多的核心监管部门,包括中央部位协同、中央地方政策协同,现有的管理制度要调整,新的监管框架要形成,如果不完善,会成为婆婆众多、任何一个部门都有否决权的局面。

我们寄希望于中央部位之间协同、中央地方政策协同。

要点6:“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

接入央行征信系统,这是众多“互金机构”(见要点5的提法)盼望已久的希望,现在终于得到中央首肯,真不容易啊!点赞!

互金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这说明了中央政府对于建立全社会诚信体系的期盼,以及具体的中央政策。不少互金机构有这方面的考虑,现在可以顺理成章地推动了。信而富公司希望与各家征信机构展开合作,共同推动诚信中国的伟大事业。

要点8P2P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版权声明:本文作者王征宇,由辛俊韬编辑,文章为原创,i黑马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zzyyanan授权。未经授权,转载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