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刑事风险
2015-09-25 11:34 刑事

刑事风险如影随形,互联网创业者务必警惕。

创业是一件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的事。有人上市敲钟,有人身陷囹圄,有人上市敲完钟后身陷囹圄。刑事风险像秃鹫一样,在创业过程中始终盘旋在上空,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袭来。

改革开放以来,知名企业家因各种刑事犯罪被判刑的不在少数,比如褚时健、孙大午、唐万新、袁宝璟、顾雏军、黄光裕等。根据2014 年4 月胡润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富豪特别报告》,在胡润百富榜发布的15 年里,一共出现34 位“问题富豪”,占比1.5%,其中已经被判刑的27 位企业家(包括已出狱和未出狱)共涉及罪名65 个,平均每人2.5 个。据2014 年12 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编制的《2014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自2013 年12 月1 日至2014 年11 月30 日,该中心共搜集企业家犯罪案件657 例,涉及犯罪企业家799 人,涉及具体罪名57 个。

就企业家罪名而言,有些不管是否经营企业都会涉及,比如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行贿罪等;有些是经营任何企业都会涉及的,比如抽逃注册资本罪、逃税罪等;有些是传统制造业企业比较容易涉及,比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有些则是国有企业特有的,如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出于篇幅及内容与创业者关联度双重考虑,前述刑事风险罪名很难且无必要逐一解析。笔者仅选取论述近年最典型案例,以期能够对在路上的各位创业者有所启发。

互联网金融和非法集资

案例:东方创投案

案情:东方创投是2013 年6 月成立于深圳的一家P2P 公司。4 个月后的2013 年10 月,该平台宣布停止提现。判决书显示,截至2013年10 月31 日,东方创投共吸收公众存款1.267亿元,款项来自该平台上的1325 名投资人。同年11 月,东方创投负责人邓亮和李泽明自首。2014 年7 月15 日,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东方
创投法人代表邓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万元;运营总监李泽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 万元。

除了被称为“P2P 非法集资第一案”的东方创投案以外,国内还有多个“跑路”的P2P 平台的创始人被起诉,目前大部分还在审理中,罪名除非法集资外,还包括刑期更重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至死刑)。

警示: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有的至今没有定论,但控制刑事风险并没有那么难:第一,不能有恶意诈骗的动机;第二,要注意不能虚构融资项目;第三,一定要避免“平台自融”。

互联网视频和传播淫秽物品

案例:快播案

案情:2013 年底,北京市公安和版权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查扣了快播公司管理的4台服务器,发现仅部分服务器中就已存储淫秽色情视频3000多部。2014 年3 月,有关部门在对快播公司相关应用和栏目进行监测中,也发现大量淫秽色情视频。2014 年4 月,北京市公安部门对快播公司传播淫秽信息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抓捕了
多名犯罪嫌疑人。2015 年2 月,快播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王欣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已被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警示:在互联网时代,传播淫秽色情内容成本更低、速度更快,但也更加容易触及刑事高压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 万次以上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当然,不少互联网创业者并非故意传播色情内容,只是在营销中有意利用软色情内容来吸引眼球,“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的跟风炒作即属此类。

为了避免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创业者需要注意:一、绝对不能主动传播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内容(其实这比较容易分辨);二、若借势营销涉及性暗示内容时,应格外谨慎,以免“躺枪”,毕竟各地对此执法尺度并不统一。

根据法律规定,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被视为淫秽物品,但如何把握艺术价值,在实践中则有争议。

“网络推手”和诽谤、寻衅滋事

案例:秦火火案

案情:2014 年4 月17 日,“网络推手”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涉嫌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秦志晖使用“淮上秦火火”、“炎黄秦火火”、“东土秦火火”等新浪微博账户捏造事实,并在网络上散布,引发大量网民对罗援、杨澜、张海迪等名人及铁道部的负面评价。秦志晖构成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警示:互联网项目启动初期,一些创业者因苦于缺乏自有流量和关注度,往往会依靠社会热点事件进行事件营销,只要能引起关注,可以不管题材、不择手法,这就有可能招致传播谣言和诽谤等风险。不管是原创、转载,还是转发,互联网从业者需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尽到基本的核实义务,主观捏造事实的法律风险更大。如果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还带有敲诈性质,则更为恶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严重”意味着严处。

有鉴于此,创业者应有底线思维,不能为了流量而置社会影响及他人权益于不顾。这种模式不仅很难持续,而且极其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