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以为拿到投资就万事大吉,先要当心这些坑
2016-02-14 15:13 融资 创业 资本

这篇文章是讲述融资里面的各种坑,其实是投资人的各种小伎俩。这些小伎俩虽然小,往往却能让投资人获益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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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一):投资前增发期权

"在每一轮的融资过程中,投资人基本都会要求公司对员工期权进行调整,而且基本都是要求在融资额到账前提高员工期权的比例。“上述现象想必大家会很熟悉吧。

经鉴定,这其实是投资人的一个小九九。通过一个案例来解释。

案例假设:

一个公司当前的股份比例为:创始人团队、原投资人及员工期权分别为70%、20%和10%,共100%。本轮需要融资获得$5Mn,融资后新投资人获得20%的股权同时本轮投资人觉得现有员工期权不够,需要增发到15%

方案1:完成本轮融资后,立即增发期权,保证员工期权到15%。在这个方案下,为了保证员工期权到15%,新投资人的股份最终被稀释到18.5%。

方案2:完成本轮融资前,立即增发期权到18.8%,保证在融资完成后(新一轮投资人获得20%的股份),员工期权被稀释回到15%。新投资人的股份最终为20.0%。

这其实是一道很简单的数学问题,用数学语言描述就是

方案1:一个约束条件为员工期权15%,三家(创始人团队、老投资人及新投资人)等比例摊薄。大白话是:这三家共同出股份让员工期权增多方案2:两个约束条件为员工期权15%和新投资人20%,两家(创始人团队和老投资人)等比例摊薄。大白话是:这两共同出股份让员工期权增多

最后的结果和差异很明显:新投资人花了多样多的钱,在方案2中获得更多的股份1.5%(=20.0%-18.5),同时保证了员工有一样多的股权激励。这个小便宜是由创始人团队及老投资人提供的。

坑(二):董事期权

在创业公司融资的时候,特别是在天使轮、A轮及B轮等早期融资,所有基金都要会要求董事会席位。在此基础之上,个别基金还会继续要求创业公司:对于代表该基金成为董事的个人(一般是基金负责该项目的合伙人),给与其董事期权或股份。

基金使用的理由大致如下:

我们基金项目非常多,基于人性,自然会对给与董事期权的项目更多的服务和照顾,为企业带来更大的价值和找到更多的资源

这个期权不是这名董事个人的,而是其为整个基金特别是这个项目团队代持的。特别是项目团队中做了许多苦活累活的年轻人(投资经理等基层工作人员),没有carry,所以这个董事期权可以作为他们的激励,保护他们的利益

依据这个系列中的数据及统计方法计算董事期权所占股份比例,区间分布在0.5%-3.0%,均值为1.12%。

面对这个主张和如此的人情牌,创业者一般很难拒绝,但同时又觉得迷茫:很少听说这个条件,而且在上市公司中,作为重要股东而担任董事的人士,也不额外获得期权或者股份。

其实,投资人打出如此的人情牌道理很简单,董事期权对于基金的激励很大,对于基金的管理团队GP的激励更大。(GP,可简单理解为创业者直接面对的投资团队)

好处一,降低估值的隐晦办法。

比如:A轮用6百万美元投资一个公司获取创业公司30%的股份,如果又获得2%的董事期权,在此情况下估值为18.75Mn (=6Mn/(30%+2%) )。而如果没有董事期权,估值则直接为20Mn(= 6Mn/30%)。估值差异立刻显现。

好处二,为投资人个人带来更大的财务激励。对于一般的项目投资,GP和LP之间的分成比例大概为20%:80%,即GP从项目收益中获得20%的分成。然而,对于董事期权,GP和LP之间往往有不同的分成比例,从50%-100%不等,总之远高于基本的20%基准线。

比如:沿用上面的案例,最后这个投资项目获得50x的回报退出。如果没有董事期权,基金的收益为300Mn(=50 x 6Mn),GP的收益为60Mn(=300Mn x 20%)。而如果有2%的董事期权,且分成比例为100%,基金的收益为320Mn(=300Mn + 300Mn x 2%/30%),额外增多20Mn。而GP的收益为80Mn (=300Mn x 20% + 20Mn x 100%),额外增多20Mn。(细心的读者已经发现,GP收益的增值部分,在相对比例上,远超整个基金收益的增值部分)

两种情况一对比,就可以发现2%的董事期权看似只是30%的基金股份比例中很小的一部分,却因为GP的分成比例从20%到100%的大幅提升,让GP的个人收益从60Mn大幅提升到了80Mn,按照金融的常用说法,就是使用了杠杆。

最后,基金是否要求董事期权,属于行业默认的规则,某种程度上确实激励投资团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增值服务。同时,这个主张不涉及任何法律问题,纯粹是基金与创业公司以及GP与LP之间的法律约定。

但是当创业者面对基金在董事期权的主张时,要忘记人情债,而更多地从财务和商务看待这个问题,自己把帐算清楚。

坑(三):温柔一刀

随着基金逐渐摘下神秘面纱而创业者对于投融资越来越了解,各基金的框架协议也随着时代发展越发简化。即便如此,凭借着巨大的信息不对称优势以及强大的法律团队及资源积累,基金还是很容易在框架协议留下温柔一刀,“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在各个维度和各个地方获取有利地位。

在本篇专栏中,将列举若干看似不起眼的条款,其实“暗含杀机”,将融资者置于不利地位。

一、排他性条款

在排他性条款中,可能出现如下的类似表述“若公司或投资人均未在排他性条款有效期截止日xx天之前发出希望终止谈判的书面通知,则公司应继续与投资人进行排他性谈判直至公司或投资人发出书面终止谈判通知。”

框架协议本身就是一个对双方无任何约束的意向性协议,只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该协议赋予投资人一定期限的排他性,在该期限内,融资企业不得与其他投资人再洽谈融资事宜。在排他期结束前,投资人和融资企业均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往下进行,即完成投资。因此这是一个双方都有option的协议。

但是,在上述的描述中,简单而轻描淡写的一句话却剥夺了融资企业的这个权利,即:投资人可以选择不投资;而投资人一旦选择投资,则融资企业不得拒绝。因此这是一个投资人单方拥有option的协议。

如果融资企业拒绝该投资而另觅高枝儿,先不论投资人是否在法律上能强制执行上述的权利,但是至少投资人通过这个条款在法律上、在道德上及在人情上获得了优势地位。

因此融资企业在签订框架协议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类似的表述。同时,在签订框架协议之后,也要注意艺术得处理和各个投资人的关系。

二、融资费用

在融资费用条款中,可能出现如下的类似表述“如果投资完成或者非因xx基金的原因导致投资没有完成,公司应支付与本次融资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如果因为xx基金单方面的原因导致投资没有完成,融资费用由xx基金自行承担。”

融资费用(包含:律师费、法务及财务尽职调查费用等等)的承担有默认行规,基本是项目成交了从融资款中出钱,如果没有成交由基金自行买单。但是在上述的描述中,在”非因xx基金的原因导致投资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即使融资没有成交,融资企业仍有业务负担融资费用。而且”非因xx基金的原因”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留下了扯皮的空间,为融资企业日后的运营平添负担。

除了注意上述模糊条款而容易日后捣糨糊的条款,对于融资费用的处理还可以参见这个回答。

三、公司治理

投资人获得的股票为优先股(在境内结构中不存在优先股的概念,但是依然用公司章程等法律手段曲线救国实现了优先股的权益),除了获得赎回、清算等优先权之外,还有在公司治理上的一些特权,即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对于一些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有一票否决权。

但是“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可松可严,对部分的投资人而言,希望越多越好,以便保护自己的权益;对所有的创业者来说,希望越少越好,这样运营企业自由而且少了许多决策程序。(近年来,也有一些大彻大悟的投资人开始尽量放权给企业,保证不添乱,尽量在公司治理上简单)

这样矛盾的焦点,会让投资人在框架协议中,把听起来唬人的“一票否决权”写得非常柔和,然后加入各种事项使其成为“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如下的类似表述“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必须包含投资人委派的董事的同意表决)后方可作出有效决议的事项:事项1;事项2……”但其实,这就是一只披着羊皮的狼,看起来是半数通过即通过的董事会决策机制,但投资人一票否决的机制并没有改变。

因此,融资企业在签订框架协议的时候,一定要从自己的经营自由度与公司治理的平衡触发,与投资人商量好,哪些是真正需要给予投资人一票否决权的事项。